“王某家庭经济困难,减少行政处罚是想要执法有温度。收到检察建议后,未改变行政处罚是出于执法的公信力。”近日,湖北省阳新县检察院诉县水利和湖泊局未依法履职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县水利和湖泊局颇感“委屈”。 2014年1月,王某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江河道阳新段富池水域采砂,被当场抓获。经调查,采砂量为200余吨。事后,原阳新县水利局拟对王某罚款10万元,考虑到王某家庭贫困、负债累累,最终决定对其处6万元罚款。王某缴纳罚款后,原阳新县水利局对王某采砂案作结案处理。 2018年11月,阳新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此案线索。经调查,原阳新县水利局没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随意减轻行政处罚,且并未没收采砂机具和违法所得,王某极有可能再次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2018年12月,阳新县检察院向原阳新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跟踪监督,该局一直未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遂对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执法需在法律法规的‘保温箱’内才有‘温度’,若适用不当,温暖的关怀很有可能变质。”庭审现场,针对县水利和湖泊局“减轻行政处罚是执法有温度”的说法,公益诉讼起诉人如是说。 “若随意更改行政处罚结果,有损政府的执法公信力。”县水利和湖泊局称其未改变行政处罚是出于维护执法公信力。 “执法公信力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家庭贫困难以履行行政处罚的,不是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而是中止执行的法定情节。” 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围绕县水利和湖泊局降低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是什么、是否适用恰当、是否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的整改期间内依法履行职责、公益受损情况是否持续存在等争议焦点展开充分辩论。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用详实、全面的书证、照片,向法庭直观展示了县水利和湖泊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及造成的损害结果,并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理解析等多个方面进行说明。 法理越辩越明。经阳新县法院合议庭审理决定,该案当庭宣判,法庭支持阳新县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宣判撤销原阳新县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阳新县水利和湖泊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王某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温度需在法律的准绳之内。虽然官司输了,但我们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县水利与湖泊局相关负责人当即表示,将对此案跟踪落实到位,日后执法过程中必定把好法律适用关,把好事办好。 发表于: 2019-11-07 04:21:39 AM 更多新闻请到脸书追踪我们:我的分享平台